工廠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需符合三要件!

發佈日期:2024/05/23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廠使用之房屋需符合以下三要件,才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的適用。

     1.合法登記之工廠 

     2.供直接生產使用 

     3.自有房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至於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但不包括守衛室、辦公室、餐廳及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

 

營業用房屋稅率是3%,合法登記工廠的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但是廠房空置不為使用,則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另外,無使用執照的違章房屋及增建的廠房,在未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依規定也不能減半徵收房屋稅。

 

稅務局在此提醒,如果符合規定者,應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