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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種建築用地低汙染審查認定要點

新設工廠之行業或產品非屬附表所列事業者,為低污染事業。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歇業之既有工廠廠地範圍內,自該廠登記歇業之日起五年內,新設立工廠者,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從事歇業工廠之原生產事業,並認定屬低污染事業。